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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無法制止,或者未使用武器制止,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條,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擴展數據:

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經警告無效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淚瓦斯、高壓水槍、防暴專用槍等驅離、制服警械:

1,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從事其他流氓活動的;

2.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3、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4.強行穿越人民警察執行職務設置的警戒線;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6.襲擊人民警察的;

7.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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