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條,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擴展數據:
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經警告無效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淚瓦斯、高壓水槍、防暴專用槍等驅離、制服警械:
1,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從事其他流氓活動的;
2.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3、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4.強行穿越人民警察執行職務設置的警戒線;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6.襲擊人民警察的;
7.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