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是企業的所有者,股權轉讓的主體是企業的股東,客體是企業的股份或權利,企業是資產的所有者;產權轉讓的主體是企業,客體是企業的資產。
(2)股權轉讓時,涉及三個獨立主體:被轉讓企業的股東(轉讓方)、被轉讓企業(客體)、受讓企業(買方);
但資產轉讓只涉及兩個獨立的主體:轉讓資產的企業(轉讓方)和接收資產的企業(買方),與轉讓資產的企業股東沒有直接關系。
(3)股權轉讓發生時,被轉讓企業(轉讓對象)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轉讓前後始終保留被轉讓企業法人地位,屬於被轉讓方的資產不變;否則就是轉移資產的行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