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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請求是否需要提供財產執行書面聲明。

減刑不壹定需要提供財產執行的書面聲明。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對於符合減刑條件的犯罪分子,經確認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已經執行完畢的,可以出具財產終結執行裁定書,作為財產判決履行的依據;對於積極退賠並及時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可以認定其有悔改表現,這是法院判斷其是否符合減刑條件的考量因素之壹。

法律依據

刑法第78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為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以上;

(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

(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滿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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