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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權特征簡介

法律分析:地域性知識產權都是地域性的,只在壹定範圍內受到保護,但地理標誌更具有地域性,因為地理標誌不僅受到國家的限制保護,還受到其所有者的限制,只有商品來源的生產者才能使用。

團體地理標誌可以被商品原產地的所有企業和個人使用,只要他們生產的商品符合地理標誌所代表的產品質量,這樣就有不止壹個人在同壹地區使用同壹個地理標誌,使得地理標誌的所有者團體化。

獨特的地理標誌,作為壹種標記,是與壹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系的。它的主要作用是使消費者能夠區分來自某壹地區的商品和來自其他地區的同類商品,從不同方面進行比較和選擇,從而找到商品價值和使用價值的最佳匹配點,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是影響地理標誌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產地的氣候、土壤、水質和自然物種;人為因素是指原產國特有的產品生產技術、工藝和配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歐盟地理標誌保護與合作協定》。

第壹條協議範圍

1.本協議適用於與原產於雙方境內的地理標誌產品有關的合作,以及對該地理標誌的保護。

二、雙方同意考慮雙方的立法發展,在本協定生效後,考慮將本協定所涵蓋的地理標誌範圍擴大到第壹條所列法律法規未涵蓋的地理標誌類別,特別是手工藝品。

為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所指的目的,在本協定保護範圍擴大後,經雙方在附件7中確認為原產於其領土並受保護的產品,應根據本協定第三條所列程序給予優先保護。

雙方應在本協定生效後兩年內審查擴大本協定保護範圍的進展,此後每兩年審查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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