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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關系原則是什麽?

本文論述了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國際私法中的適用意義:最密切聯系原則,又稱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國際民事案件時,不應拘泥於壹個或幾個客觀因素來決定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而應該從質和量的角度分析與案件有關的各種主客觀因素,找到法律關系的“重心”,重心所在國的法律就是審理案件的準據法。 適用:1、合同中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適用中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補充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涉外合同糾紛時,應當首先適用合同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當事人未作選擇或者選擇無效時,應當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2.最密切聯系在其他非合同領域的適用:(1)關於扶養關系,我國規定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適用於被扶養人;(2)在解決自然人國籍的主動沖突時,《涉外適用法》第條規定,依照本法適用國籍國法律,自然人有兩個以上國籍的,適用有經常居住地的國籍國法律;如果妳在所有國籍國都沒有經常居所,則適用與妳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國的法律。(3)在解決自然人住所主動沖突時,民通規定,當事人有兩個以上營業所的,以與爭議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所為準;(4)多個法域的區際問題(5)產權問題。《涉外申請法》第三十七條“證券,適用證券權利實現地法律或者與證券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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