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擴展數據: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不同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項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並進行管理。
第十壹條國務院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築布局時,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合理劃定建築與交通幹線的隔聲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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