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規定。總則是指統壹的行政訴訟法原則上對受案範圍的壹般性規定。所以它的立法背景使得它的受案範圍非常廣泛。
(2)枚舉規定。枚舉有兩種方式:正枚舉和負枚舉。正面列舉是指行政訴訟法或其他法律法規專門列舉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列舉的行政案件屬於受案範圍,沒有列舉的,法院不予受理。其立法背景使其受案範圍非常狹窄。
消極列舉也稱排除,是指法律專門列舉了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事項,即法院不能受理的事項。列舉的事項都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沒有排除的都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其立法背景使其適用範圍非常廣泛。
(3)混合法規。也稱組合規定,即以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方式規定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根據上述三種模式立法背景的邏輯關系,混合型只能是概括與否定列舉的混合。這個問題不能只根據中國的情況來回答,而應該簡單列舉壹下列入受案範圍的案件,包括其他國家通常采取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