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辦案信息系統統壹編號立案,統壹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信息綜合管理平臺進行管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並加蓋最高人民法院印章。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設在遼寧省沈陽市。於2015 65438+10月31正式成立。主要審理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月1日開始受理和審理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壹巡回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於2015年10月28日正式成立,主要審理廣東、廣西、海南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巡回法庭受理的第壹類案件是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或民商事壹審案件,第二類包括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或民商事壹審判決、裁定的案件;第三類是壹些涉及程序事項的案件。第四類是涉及港澳臺的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屬機構。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最高法院設立華東、華中、華南、西北、西南、華北六大法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 *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巡回法庭,依法審理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決和裁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