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的出現,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各方的權益,這種權益是合法的。設置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制止壹些侵權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案例:2004年的壹天,將自己的2萬元借給熟人張,約定還款期限為壹年。2005年,還款期限過後,多次向張某索要數萬元,但張某以各種理由始終未還。陳某別無選擇,只能向公證處求助。公證處了解雙方情況後,根據陳某的申請,出具了執行證明書。陳某拿著這份證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很快,陳某拿回了自己的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強制執行,陳某很可能拿不回他的幾萬塊,說不定以後還會做出出格的事情。在這裏,執法將保護陳某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了壹般性規定,即“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法的規定。”
同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也有以下特殊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行政裁定、行政賠償判決、行政賠償調解書,義務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