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國:國際法是國內法的壹部分,國際習慣法的規則在英國具有法律的效力。如果對國內法和國際法之間的沖突有任何疑問,則推定國內法沒有改變國際法的含義。但在英國,如果法院遇到明顯與國際法沖突的國內法,只能適用國內法,這就構成了國家責任的問題。③美國:國際習慣法的規則在美國具有法律效力。在美國實踐中,條約分為自動執行條約和非自動執行條約。前者在沒有國內立法的情況下有效,而後者只有在國內立法後才有效。(4)法國:國際習慣法在法國具有法律效力。確定條約在法國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但相互實施條件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的地位。⑤德國:適用國際習慣法規則,規定德國政治關系的條約或涉及聯邦立法的事項,應由聯邦法律規定。⑥意大利:條約的國內效力通常需要立法或行政行動。為了將條約的規定納入意大利法律,特別是涉及意大利立法變化的條約,必須有授權批準條約的法律。⑦荷蘭:如果有法律規定且與國際習慣法沖突,法院將適用法律規定,荷蘭議會對“法律規定”的解釋包括憲法規定。⑧日本:國際習慣法和條約在日本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清楚是否與日本法律具有同等地位,還是具有高於日本法律的法律效力。⑨俄羅斯:國際法和條約的國內效力沒有明文規定。⑩中國:國際法和國際條約沒有關於國內效力的明確規定。條約和法律壹樣,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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