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是比普通程序更簡單快捷的訴訟程序。其適用條件和特點如下:
壹、適用條件: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爭議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
當事人同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
案件標的額在壹定限額以下。
二、特點:
程序簡化:與普通程序相比,簡易程序的程序更加簡化,如口頭起訴、口頭辯論等;
審理周期短:簡易程序的審理周期較短,壹般應在立案之日起壹個月內審結;
訴訟成本低:簡易程序的訴訟成本相對較低,可以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相比,具有程序簡化、審理周期短、訴訟成本低等特點,但其適用條件較為嚴格,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時,還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