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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商業行為外在論,並舉兩個例子說明。

答:外在主義也叫法律外觀論:所謂外在主義,是德國私法學者在本世紀初創立的。該理論自誕生之日起就引起了民商法學界的特別關註,並且由於其固有的重要性和復雜性,至今仍是學者們熱烈討論的焦點。是指以當事人行為的表象為標準,考察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根據這壹學說,當表面事實與真實情況不壹致時,根據表面事實進行的商業行為是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對此,法國學者稱之為外觀法學,英美法系稱之為禁止反言。在法律觀點上,往往會出現實質與表象不壹致的情況。從表象上看,法律行為完成後,出於交易安全的信用關系,必須予以尊重和保護。雖然這種做法在民法中也得到承認,如表見代理制度,但它是作為壹種解決個別問題的方法而存在的。但商法不同,商法特別註重外在性,與民法強調行為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同。比如《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有登記事項,但未登記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不得以其登記事項對抗第三人;如果睡覺的合夥人參與執行合夥事務或表明他參與執行,即使有相反的約定,他仍應負責將業務經營者從第三人處移走;即使匯票所載的出票地和出票日期與真實出票地和出票日期不同,也不影響匯票的效力;證券,法律強調證券的字面意義而不是獲得證券非字面意義的理由。這些都體現了商法註重維護交易安全,尤其是動態交易安全的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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