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禁止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如取土、挖砂、采石等。在崩塌、滑坡的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違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是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結皮、地衣。在侵蝕溝坡岸、河流兩岸、湖泊水庫周圍,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建設植物保護區。禁止開墾和開發植物保護區。
三是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種植農作物。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小於25度的坡度禁止開墾。違反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的面積,個人可以處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可以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禁止采集發菜。禁止鏟草皮、挖樹兜或挖蟲草、甘草、麻黃等。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控制區。違反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毀林毀草開墾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處罰。(第207頁)
答案分析
本專題知識點:關於土地利用和保護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