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適用法》提倡將意思自治作為壹項重要原則。《法律適用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明示”的方式“依照法律”選擇法律。《法律適用法》共15條,其中除第三條以外的各種民事關系共14條,概括如下:第三條法律適用法法律體系1。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的民事關系有9種:代理、信托、仲裁協議、動產物權和運輸中的動產物權變動。2.只能在壹定範圍內選擇的民事關系(3種):1。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2.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3.知識產權侵權責任: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3.壹定範圍內只能由壹方選擇的民事關系(2種):1。消費合同: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和服務提供地法律。2.產品責任:被侵權人選擇侵權人主要營業地法律和損害發生地法律,適用侵權人主要營業地法律或損害發生地法律。(摘自學法。com)
上一篇:技術合同的營業額是什麽意思?下一篇:交通責任的標準如何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