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簡述不當行政的法律救濟。

簡述不當行政的法律救濟。

答:行政不當還是壹種有瑕疵的行為。根據法律的壹般原則,必須給予法律救濟,否則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將失去應有的法律保護。在我國,行政不當的法律救濟包括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救濟,但不包括司法機關的救濟。

(1)當局救濟。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七項規定,NPC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第104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權力機關有權撤銷相應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從而為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提供救濟。

(2)行政機關的救濟。具體分為四種情況:1)原行政機關的救濟。行政機關有權依法作出行政行為,也有權依照同樣的法定程序變更或者撤銷該行政行為。2)上級行政機關的救濟。上級行政機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級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各級行政機關有權依法改變或者撤銷所屬部門和下級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3)行政復議機關的救濟。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撤銷或者變更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4)監督機關的救濟。中國設立了中央、省、市(地)、縣四級監察機關。各級監察機關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下級人民政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察。在上述四種行政救濟方式中,前兩種是依職權,監督不以相對人的申請為依據,沒有時間限制;後兩種行政救濟必須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並受到時間的嚴格限制。超過法定時間的救濟沒有法律效力。

  • 上一篇:VS和PK有什麽區別?
  • 下一篇:江歌案又有爭議:劉稱江歌被害與他無關!妳認為妳應該負責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