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法官有法定情形,必須回避且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禁止法官參與案件審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制度。回避制度包括法定回避情形、回避適用範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
(2)合議庭制度;合議庭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民事案件的制度。所謂集體,就是三人以上的審判集體。所謂審審,就是由審判集體對案件進行審查,以審判集體的名義對外負責,審判集體在訴訟中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3)辯論和聽證制度;行政聽證制度是由以下程序構成的法律制度: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行政機關告知作出決定的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陳述意見和提供證據,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受證據並作出相應決定。
(4)專家咨詢(論證)制度。請教專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