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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

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是教育與被教育、管理與被管理、保護與被保護的關系。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基於合同,而是基於教育法。這種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屬於準教育行政關系,不同於純教育行政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即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關系。教育、管理和保護構成了這壹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學校有教育和管理學生的權力,同時也有保護學生的義務。學生有接受教育和管理的義務和受保護的權利。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由監護法律關系來調整,沒有確切的法律依據。確定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監護法律關系有兩種學說。壹種是自然取得監護權。即父母將學生送到學校後,學校自動取得未成年學生的監護權,應當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監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通過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和服務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衍生問題:

學校有權不批準學生請假嗎?

國家沒有規定不允許學生請假。當然有國法和校規,所有校規都是可行的,不與法律沖突。但不允許請假,妨礙了學生的人身自由權。只要有必須請假解決的事情,都可以通過核實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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