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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聯系需要多長時間?

兩年聯系不上就丟了。因為相關法律規定,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自然人,可以申請成為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有提存爭議,指定的人沒有能力提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提存。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失蹤人重新出現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失蹤人再次出現的,有權要求財產保管人及時移交相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保管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壹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去消息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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