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調解不成的,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調解不是勞動仲裁的必經程序。要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仲裁裁決是可以執行的。壹方不履行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可見仲裁比調解有更強的司法保障。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