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壹切政治組合都是為了保障人的自然權利和非時效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三條整個主權的根源基本上在於國家。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行使國民未明確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自由是指從事壹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的能力;因此,只有確保社會其他成員能夠享有同樣的權利,每個人對其自然權利的行使才受到限制。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決定。
第五條法律僅有權禁止危害社會的行為。任何不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都不應受到阻礙,任何人都不應被迫從事任何不為法律所要求的行為。
第6條法律是公意的表達。每個公民都有權親自或通過其代表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不管是保護還是懲罰他們。所有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公民都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平等地擔任所有公職、職務和職位,除了他們的美德和才能之外,不受任何其他差異的限制。
第七條除非在法律確定的情況下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起訴、逮捕或拘留。任何人要求發布、傳遞、執行或實施任何任意命令,均應受到懲罰;但是,任何公民依照法律被傳喚或者逮捕,都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就是犯罪。
第八條法律應當只設定確有必要和明顯必要的處罰,任何人除非根據違法前已通過並公布的法律受到法律處罰,否則不應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