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意誌行為。即根據當事人個人意願形成的有意識的活動。它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實施的能夠產生法律效力和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法律行為既包括直接意義上的行為,也包括不作為(即壓制某些行為)。通常,前者被稱為積極法律行為,而後者被稱為消極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必須基於人們的自覺作為和不作為。無意識嬰兒、瘋子或白癡的行為和疏忽不能被視為法律行為。(2)必須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有外在表現,純心理活動不產生法律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表示而無犯罪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也不能認定為法律行為。(3)必須為法律規範所確認,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不是法律沒有規定,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比如平時的社交,戀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