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3歲的小江在小區兒童遊樂設施玩耍,被壹只流浪貓抓傷。受傷後,小江被送往醫院。經檢查,其面部出血,有明顯爪痕,花了876.42元醫藥費。此後兩年,小江的家人和物業公司就此問題多次溝通無果。2021 6月16日,小江的父親作為監護人,以小江為原告提起訴訟,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賠償。
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小江受傷前,物業公司已接到多名業主投訴,稱小區內有多只流浪貓,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侵害。但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到管理責任和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小江因流浪貓襲擊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物業公司作為壹般民事主體,不具有強制執行權,其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在協助和預防上;流浪貓活動範圍大,活動靈活隱蔽。單純靠增加人員配備或者屏蔽設置是無法完全解決的。物業公司要負全責這個案子太苛刻了。
綜合考慮本案物業的服務水準、事故的緊急程度以及物業公司的專業管理能力,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30%的責任,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300余元。
根據《民法》規定,雖然酒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不包括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但物業公司基於與業主的物業管理合同取得了小區的管理權,對小區環境擁有無可比擬的控制權。因此,參照安全保障義務的立法精神,作為管理者,應當有壹定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驅趕管理區域內的流浪動物,同時應當對小區內的人進行適當的警示,減少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