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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少數民族語言政策是

法律分析:我國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二)民族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法使用各民族的語言文字。(三)有關學校使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或者進行雙語教學。(4)鼓勵各民族相互學習。(5)幫助和創造條件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6)大力培養國家語言文字工作人員。政府先後在中央和少數民族地區建立了工作機構和研究機構,培養了大批從事少數民族語言工作的幹部和研究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條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二十壹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如果同時使用幾種通用語言履行職責,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為主要語言。

第四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要在學習和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漢語。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工作人員能夠熟練使用當地兩種以上語言文字的,應當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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