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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沒有規定連續審判不能持續多久?

雖然法律沒有規定連續審理不得超過很長時間,但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是在開庭前或者庭審中非法取得的,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由法庭進行當庭調查。

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第六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得證據的人、時間、地點、方法、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二款、第三款: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這裏已經明確規定“被告人的審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院也要進行調查”。為此,可以推定連續審訊超過24小時屬於非法翻供。因為,人生總有壹天要有正常的睡眠時間,不讓人們正常睡眠,不給他們必要的休息時間,就是非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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