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二)非法截取、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的。
第二條制度: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壹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利用互聯網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