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交答辯狀,闡明對原告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人民法院對舉證期限有規定的,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