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簡易程序的答辯期是收到起訴書副本後的第15天。當事人要求答辯並延長舉證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答辯和舉證期限,但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第壹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