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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交付與占有修改和指令交付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1。單純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了動產。受讓人已通過委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動產的,在物權變動協議成立時視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因某種原因已經提前占有了待銷售的標的物,買賣合同生效即視為標的物已經交付。

2.指示交付的發生是以出賣人和買受人都不占有標的物,而是由第三人占有為前提的,出賣人將返還標的物的請求權轉移給買受人時交付完成。指示交付的成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當事人必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轉讓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

3.占有的變更是指在動產交易中,標的物發生轉讓時,轉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保持對該動產的占有。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的占有,從而取得真正的交付,取得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債權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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