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示交付的發生是以出賣人和買受人都不占有標的物,而是由第三人占有為前提的,出賣人將返還標的物的請求權轉移給買受人時交付完成。指示交付的成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當事人必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轉讓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
3.占有的變更是指在動產交易中,標的物發生轉讓時,轉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保持對該動產的占有。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的占有,從而取得真正的交付,取得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債權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