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有壹個可供借鑒的期待可能性理論,是指根據行為的具體情況,期待行為人實施法律行為的可能性。不存在期待將見義勇為行為歸為法律強制的可能性,強制公民在遇到危險行為時挺身而出,不顧人身安全。即要求公民為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而放棄人身安全是違背人的自然生存本能的。法律不能也不可能指望公民為了其他利益而放棄人身安全和自身的生存本能。因此,用法律強制手段要求見義勇為行為是不合理的。
對於那些不顧自身安危,勇敢行動的人,我們評價他們是有德之士。對於行為不勇敢的人,我們只能評價其道德不如前者高尚。用法律強制要求來規範壹種違背人的生存本能,只屬於道德層面的行為,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