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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起訴、監督和監管的區別

第壹,檢查和檢察的主要區別在於檢查和被檢查,意味著壹個動作;審視:感知、觀察、爭論其真假,仿佛目光敏銳。“檢查”是指壹般的驗證行為。任何負有相關責任的單位或個人都可以對其管轄的事務進行檢查,它大多是指檢查和發現問題。而“檢察”是指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我國特指人民檢察院)為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某些法律事實進行審查的活動,這種活動多與國家機關有關。

二、監督檢查的區別主要在於適用對象的不同。監督是行政職能機構對行政機關對行政單位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的調查和審查,主要是對人。監督是行政執法部門在具體管轄範圍內對執法對象進行的調查、監督和管理,主要針對對象。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監察: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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