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證人只有證人的法律責任,沒有連帶責任。只有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證人是指與案件無關,僅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偵察實驗等訴訟活動中,受司法人員邀請到現場觀察並為其作證的人。證人的法律責任:
1.執行過程中,查封、扣押、提取債務人的財產時,還應當邀請見證人在場。
2.人民法院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或者代理人拒收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回證上證明拒收事由,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第六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證人:
(壹)身心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備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因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記錄相關活動。
衍生問題:
民法典中的約定有沒有說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協議,證人不承擔連帶責任。證人只是證明合同已經簽訂,但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只有保證人才能要求承擔責任。合同見證是民間常用的壹種方式,主要是約束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如果合同見證人只是見證了合同的簽訂,則不必承擔擔保責任。作為證人,他只是敦促雙方履行合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