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俗稱老賴。各級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府支持、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融資信貸、資質認定等方面的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征信機構將被告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征信機構將記錄在其征信系統中。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中國將聯合懲罰嚴重危害正常秩序的失信責任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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