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整體上看,經濟法與憲法的關系是根本法與普通法的關系。憲法中的相關規範是經濟法規範建立的基礎;經濟法規範是憲法規範的具體化。
(2)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隨著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的二元結構日益清晰,經濟法與公共部門的對應關系,以及民法與私人經濟、私人部門的對應關系也日益清晰。
這使得兩種部門法的區別更加清晰,在法律調整上形成了兩種部門法的互補關系。只有兩種部門法有效協調,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各種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才能得以實現。
(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從差異的角度看,兩者的差異主要包括:壹是調整對象不同。行政法調整行政關系,經濟法主要調整具體的經濟關系。
第二,目的和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決行政領域的問題,特別是政府失靈,而經濟法主要解決經濟運行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市場失靈。
(4)經濟法與社會法的關系經濟法與社會法作為兩個獨立的部門法,調整對象不同,需要解決的問題也不同。
(5)經濟法與程序法的關系隨著經濟法研究的深入,如何通過訴訟解決經濟法中的權利救濟或爭議解決等問題,自然會凸顯其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