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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1。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3、從事建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5、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其他相關活動,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築工程,是指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後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築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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