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施工合同糾紛;
(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五)建設工程分包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建設合同糾紛;
(9)農村住房建設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與他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七百九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