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合同的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相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
(2)中標通知書(如有);
(3)投標函及其附件(如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六)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或預算;
(9)其他合同文件。
擴展數據:
法律特征:
1.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必須以施工方案和具體施工設計文件已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必須以履行相關法定審批程序為基礎。這是因為建築合同的標的物是建築產品,需要占用土地和消耗大量資源,是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未經規劃部門規劃部門批準,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報建手續和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建設過程中,如需改變原規劃項目的功能,必須報有關部門審批。
2.承包商的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建築工程承包方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業務範圍承接任務。
3.國家對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
國家實行建築工程發包招標制度。《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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