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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中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是如何劃分的?

交通事故中的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是相對的。從強到弱依次是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汽車和摩托車都屬於機動車,作為機動車管理,是平等的。電瓶車和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壹方責任。這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和保護道路交通事故中“弱勢群體”的精神。

有些行人亂穿馬路,因為我是“弱勢群體”,妳必須讓我;有的非機動車隨意變道,因為我是“弱勢群體”,妳不敢撞我。在他們眼裏,“弱勢群體”似乎是違法的借口。但這些“弱者”在違法中享受利益,而那些“強者”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利益被侵蝕。

法律保護的是“相對弱勢者”,但不應該超越遵守法律法規的界限。如果忽視具體案件中的過錯而壹味要求機動車承擔責任,而“放任”非機動車和行人的安全警惕,就可能產生壹種逆向刺激,削弱交通法規意識,從而增加事故發生的概率,既損害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也違背了保護“相對弱勢者”的初衷,傷害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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