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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施工監管不到位,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不外乎以下三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監理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理的工程不進行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二十壹章“委托合同”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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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設監理是針對工程項目的,其範圍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建設監理覆蓋國內所有工程項目。所有建築工程都必須由政府監督。無論是國內項目還是國外項目,還是壹般的工業與民用項目,壹旦立項,政府相關部門就會根據職責分工,從不同階段、不同方面對其進行強制性監管。

所有建設項目都允許委托監理單位實施監理(政府規定的涉密項目除外)。按照建設監理制度的發展步驟,現階段我國應委托社會監理的項目有:國家投資的大型技術改造項目。集體和個人投資的項目也受到監督。

(2)建設監理貫穿於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所有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都可以分為建設前期階段和項目實施階段。

政府旨在實施國家投資計劃,提高投資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從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到設計施工,再到竣工驗收,整個建設過程都置於監督控制之下,實行強制監理。按照我國目前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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