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買賣,但必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才能使用土地。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所以農民不擁有土地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因此,他們不得私自將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必須向當地政府提交相關文件。未經批準將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是違法行為。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允許轉讓,受法律保護,屬於合法轉讓,但前提是受讓人取得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如果雙方私自轉讓,受讓方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政府有權收回土地,轉讓方和受讓方都可能受到處罰。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受讓方必須具備農業經營能力,並在當地村委會備案。如果不在當地村委會建檔,土地流轉就是非法的,不允許個人和組織強迫任何人流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林地、草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確認,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的確認,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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