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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和私法的概念

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如下:

1,保護對象不同,私法以私人利益為主,公法以公共利益為主;

2.調整後的社會關系就不壹樣了。私法主要調整公民之間的社會關系,公法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社會關系。

3.強調的原則不壹樣。私法強調以意思自治為原則,而公法強調國家幹預。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的:“公法是羅馬國家的法,私法是個人利益的法。”

公法和私法分類的基本意義在於便於法律的適用。區分兩者的實際好處是,便於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適用什麽法律規定,采取什麽救濟方式或制裁措施,由什麽樣的法院或法庭受理案件,適用什麽樣的訴訟程序。

壹般來說,公法調整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而私法側重於社會中個人或群體之間的關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全集》是典型的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在公法的保護傘之下,因為它主要涉及國家對罪犯的指控。

公法的重要任務還包括調整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國家的公權力和公民的私權利是不對等的。如果國家公權力被濫用,對社會和人民的危害遠比壹個人造成的危害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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