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應列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並追加其他股東利益為第三人。
3.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產生的糾紛股權受讓方明知轉讓方出資瑕疵仍受讓股份的,債權人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其對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未繳出資承擔連帶補充責任。如果受讓方不知情,不應該承擔責任,也可以將轉讓方列為被告,請求解除轉讓合同。
4.因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份引起的糾紛案件,涉及隱名股東與顯要股東之間的糾紛時,壹般應將顯要股東列為被告;當涉及匿名股東要求顯名時,公司被列為被告;當涉及到與第三方的糾紛時,第三方和突出的股東將被列為* * *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