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乙方委托甲方策劃靖邊天然氣發電廠建設項目,經友好協商,簽訂如下協議,並嚴格執行。1.甲方委托專人負責前期聯系,了解情況,尋找可靠關系,聯系乙方與項目單位領導見面,從中策劃幫助乙方與項目單位簽訂施工協議或合同。2.若代理成功,乙方應在合同簽訂當日向甲方支付%的代理費(工程承包費);項目建設單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後5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代理費。三。甲方幫助乙方聯系中間業務所產生的壹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4.甲方幫助乙方聯系業務成功,並簽署了相關協議。如乙方不能按協議規定按時支付中介費,則同意甲方從項目單位撥付的工程款中扣繳。五、本協議壹式兩份,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另行協商。如有爭議,提交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仲裁。甲方代表簽字和乙方代表簽字:建設項目介紹費合同如上。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964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給付;但是,客戶可能被要求按照約定支付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