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禁止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條例
第三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和振動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環境汙染;
(壹)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二)除使用符合要求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化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使用密封氣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五)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廢棄物作為土方回填;
(6)對產生噪聲和振動的施工機械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減少噪聲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