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條件: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處置場所名稱、建設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築垃圾處置場地的土地使用證);
(二)有處置場地平面圖和路線圖,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及照明、排水和消防設施等機械設備,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3)建築垃圾分類處理方案和廢棄混凝土、金屬和木材回收利用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維修和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實施;
(6)運輸車輛應當配備全封閉運輸機構或者密閉覆蓋裝置、行駛和裝卸記錄儀以及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法律依據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5年令第139號)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後,方可處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