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單位和法定代表人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連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築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及所附證明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證明文件齊全後,審批時間可以相應順延;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