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新娘需要返還彩禮,包括: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並導致支付方生活困難的。
擴展數據
法律糾紛
“彩禮”的表述不是標準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根據相關規定屬於“婚姻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中國還是相當普遍的,已經形成了當地的壹種既定習慣。
這種婚姻形式壹直延續到民國時期,但當時中央蘇區1934年4月8日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婚姻法》中,有廢除彩禮、聘禮、嫁妝的規定。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1950、1980婚姻法和2001修訂婚姻法都對訂婚和嫁妝作了規定,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禁止通過婚姻取得財產的內容。但目前我國仍有不少地方將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尤其是農村地區。
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幾萬元的現金、車子、住房。壹旦雙方最終不能結婚,彩禮的處置往往會引發糾紛,鬧上法庭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項、
第(三)項規定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百度百科-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