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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SASAC和中央企業對重大法律糾紛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中央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應及時報國務院SASAC備案。涉及訴訟或者仲裁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報國務院SASAC備案。

中央企業子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的,應當報中央企業備案。中央企業應當於次年2月底前將每年備案的子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匯總情況報國務院SASAC備案。

第十四條中央企業向SASAC國務院報送備案的文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十五條中央企業向國務院SASAC報送備案的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基本案情,包括案由、當事人、涉案金額、主要事實、爭議焦點等。;

(2)處理措施及效果;

(3)案例結果的分析和預測;

(四)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報國務院SASAC備案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結案後,中央企業應及時向國務院SASAC報告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中央企業應當定期統計本系統內的重大法律糾紛,對其原因、趨勢和處理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完善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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