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中央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應及時報國務院SASAC備案。涉及訴訟或者仲裁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報國務院SASAC備案。
中央企業子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的,應當報中央企業備案。中央企業應當於次年2月底前將每年備案的子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匯總情況報國務院SASAC備案。
第十四條中央企業向SASAC國務院報送備案的文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十五條中央企業向國務院SASAC報送備案的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基本案情,包括案由、當事人、涉案金額、主要事實、爭議焦點等。;
(2)處理措施及效果;
(3)案例結果的分析和預測;
(四)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報國務院SASAC備案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結案後,中央企業應及時向國務院SASAC報告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中央企業應當定期統計本系統內的重大法律糾紛,對其原因、趨勢和處理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完善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