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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獎銷售的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壹)采取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等欺騙手段進行有獎銷售;(二)利用有獎銷售手段,以高價宣傳商品質量;(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所以工商部門罰款4萬元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如果認為處罰金額過高,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客觀性:

法律禁止三種有獎銷售。《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壹)欺騙他人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的有獎銷售;(二)利用有獎銷售手段,以高價宣傳商品質量;(三)有獎抽獎式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五千元的。”因此,如果消費者發現銷售者在參與有獎銷售活動中存在上述行為,可以認定銷售者存在違法行為,欺騙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居民。這裏的居民是自然人或個體社會的成員。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這種權利受到保護時應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範圍是,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其行為受本法調整。此外,農民購買和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也參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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