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勞動法規,改善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同時還包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壹定的社會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得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