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簽購卡合同時,商家有提醒有效期的義務。其次,即使商家盡到了提醒的義務,但是把預付卡的有效期和失效日期設得太短也不壹定合法。要看當地法律法規有沒有規定。例如,北京市工商局制定了《北京市消費預付服務交易合同行為規範》,明確規定:第十八條經營者不得為註冊儲值或計量預付服務設定有效期限。不記名儲值或計量預付費業務的有效期不得少於三年;有效期屆滿後,消費者仍有剩余消費金額或者消費次數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措施。
2.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含其他預收款)的,單張記名卡限額不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超過1000元。其中,個體工商戶需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單頁限額不超過1000元。預付卡可能沒有有效期。
3.
其他地區也可以自行找到類似的地方性法規。